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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编辑时间:2017-01-09 09:44:00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特大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援助体系,缓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90号)精神,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思路

在对现行困难群众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简称CPI)或CPI中食品价格指数持续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联动机制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联动机制

(一)编制、发布价格指数。

编制我市CPI(含食品价格指数),为各级政府健全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制定价格临时补贴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启动、中止联动机制。

1.CPI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6%,任一指数达到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2.CPI和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均回落到启动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

3.价格指数达到启动或中止条件的,全市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省政府安排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从其规定。

(三)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对象。

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省属大中专院校(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3.市本级及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可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四)明确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全市确定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眉山市平均城乡低保标准×眉山市CPI指数同比涨幅(或食品指数同比涨幅,二者中达到启动条件的高者)。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

(五)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市财政对困难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学校现行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六)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中止联动机制当月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发放。

(七)适时调整政策性补贴标准。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的,市本级和区县政府应以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遵循有关政策、程序规定,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当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相关职责

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工作落实。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等部门负责拟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编制的CPI(含食品价格指数),达到条件后报请市政府启动、中止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安排对困难区县的补贴资金,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组织对我市联动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政府对本地联动机制具体实施负总责,及时掌握本地救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联动机制启动后,安排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组织好发放工作。适时调整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三)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四)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负责对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编制CPI(含食品价格指数),报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将指数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经费。会同相关部门将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六)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的基础数据,并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调整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即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的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拟定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九)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应高度重视对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工作,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安排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要加强宣传引导,精准解读政策,重点宣传联动机制实效。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应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舆论引导,增强社会认同,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眉府办发〔2014〕16号)同时废止。